1. 法定禁煙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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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食肆和其他公眾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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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贊成所有食肆不論面積及座位數目,均須全面禁煙。目前,在食肆中劃分吸煙和非吸煙區的規定並不能保障非吸煙者免受二手煙的影響,因二手煙霧很難不會從吸煙區漫延至禁煙區。
此外,其他適合家庭的公共場所,例如非夜總會式的卡拉OK和不限年齡的遊戲中心也應全面禁煙。酒吧和其他成人娛樂場所,例如浴室、夜總會、麻雀館等可較彈性地實施禁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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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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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贊成禁止在所有幼稚園、中小學的室內和室外地方吸煙,因為學生容易受吸煙的壞榜樣所影響。我們甚至認為不但在所有大專院校的室內地方須要禁止吸煙,校園戶外的地方也不應容許吸煙,以示政府不鼓勵青少年養成吸煙陋習的決心。補習社及青少年中心也應有同樣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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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室內工作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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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贊成在室內工作間(除了住所外),禁止吸煙。室內工作間的範圍應包括員工可用之洗手間及進入工作間所經的地方,例如走廊。法例內要作清楚界定,以免日後執行時產生困難。
對於豁免自僱人士的室內工作間建議,我們認為有商榷的地方,因為這會令一些僱主把僱員轉為自僱人士,以減免僱主執行室內工作間禁煙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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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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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在條例實施前的寬限期可以由6個月至12個月,視乎行業的接受能力和經濟環境, 以及執行條例的困難程度而定。
我們明白到擴大法定禁煙區會影響一些公眾場所的經營和營業額,例如酒吧和的士高的業務。在經濟不景時, 禁煙對以煙民為主要顧客的公共場所的生意影響比較大, 所以政府可考慮給予較長的寬限期。我們相信在經濟轉好時, 這影響會不大,因為全面的禁絕會令吸煙的人士更容易適應不能在這些場所吸煙的規定,同時應會有更多不吸煙的人士光顧這些他們從前「聞煙」而卻步的地方。 |
2. 煙草產品的廣告及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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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贊成禁止所有大小攤擋及零售商展示煙草廣告,以及收緊價格板的規定,包括其字體的大小。我們也贊成煙草產品不能與任何其他商品一併售賣,以堵塞變相以贈品推銷煙草產品的漏洞。
此外,我們支持在煙草產品封包上引入含有圖片及圖象內容的健康忠告。本會認為此舉不但更有效傳達吸煙危害健康的訊息,還可打破語言障礙,把忠告帶給用不同語言的民族,甚至不懂文字的人士。我們更進一步建議忠告訊息除了用圖片及圖像表達之外,還應用「點字」加在煙包上,讓失明人士同樣有機會接觸吸煙危害健康的忠告。 |
3.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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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共場所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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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吸煙(公眾衛生) 條例授權公眾場所的管理人在執行禁煙規定時可查看身分證和使用適當武力,甚至召喚警方到處協助執行。這樣會令他們與顧客容易發生衝突。另一方面,如他們為避免麻煩,而選擇不去執行規定,則規定形同虛設。假如修訂要管理人負上執行禁煙規定的法律責任,則會對他們過分荷刻。本會建議法例要減輕管理人的執行權責,如有人於他們管理的法定禁煙區?吸煙,他們有責任去勸喻違規者停止抽煙或離場。要是對方不接受勸喻,可向控煙辦公室匯報,以便控煙辦公室多加巡查有關場所,以協助執行控煙規定,但沒有責任或權力查問對方個人資料或用武力使他離場。法例中如能將場所管理人的權責減至最低,而不是如諮詢文件所建議的要求他們作主要執法者,我們相信禁煙規定會更容易及更有效地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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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控煙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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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控煙辦公室應是執行禁煙規定的主要機構,而控煙主任則應是主要執法者。控煙辦公室在受到法定禁煙區管理人或市民的投訴,應派或授權公職人員到有關的場所巡查,執行禁煙規定,及後定期到該場所巡視,確定再沒有違規的事情。遇有違法者拒絕遵守禁煙規定時,應由控煙辦公室巡查人員召喚警方到場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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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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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令節源更有效地投放在執行禁煙規定上,我們建議控煙辦公室應給授權予多個巡查公眾場所的部門,在他們執行本身巡查工作時,同時執行禁煙規定,例如:食物環境衛生署的巡查隊伍在巡視食肆時,警方在夜總會查牌時,如有法定禁煙區不掛禁煙標誌或有人違規吸煙,可即時警告違法者,甚至發出告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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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檢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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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贊同控煙辦公室的職員應有提出檢椌的權力,但檢控的事項應包括在法定禁煙區吸煙的人士,並不只限於諮詢文件中第39段所列的違法行為。 |
4. 教育及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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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為,是次修例雖可阻止市民在公眾地方或工作間吸煙,但無法改變他們的吸煙習慣;若要徹底解決問題,則應加倍積極從教育市民認識吸煙對自己、對家人及其他不吸煙的受害者的害處開始。教育良好的習慣應從小開始,因為這樣才會使「反吸煙文化」根深蒂固。政府應規定中、小學的課程加入反吸煙的教導。政府並應不時舉辦適合青少年的反吸煙宣傳活動,邀請不吸煙的年青人偶像出席,以針對吸煙有年輕化的趨勢,讓年輕一代能建立正確觀念,從而締造更健康的新一代。 |